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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西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甘肃省原子分子物理与功能材料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主要由西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的原子与分子物理、凝聚态物理、理论物理及光学等学科的骨干科研力量组成,分为四个研究部:极端环境下的原子分子物理、精密光谱技术与应用、新型功能材料和智能传感技术与应用。

       第三条 实验室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小规模、高水平、有特色”的方针,保持和发展优势方向,建设精干的研究队伍,追求高水平的研究工作,逐步建成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审议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做实验室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提名、省科技厅审批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章 实验室的科研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依托西北师范大学,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的总体研究目标,实验室下设四个研究部,具体负责该研究方向上的课题规划、协调、汇总等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科研秘书1-2人,4个研究部各设主任1人。实验室主任人选和任期由依托单位提名、主管部门审批聘任。实验室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审批任命。实验室秘书和研究部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八条 实验室日常事务由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的办公会决策。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副主任分管实验室的日常管理、项目申报、人才培养、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实验室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科研成果统计、网站管理、年报撰写等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圆满完成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相关津贴分配办法,可以从相关经费中对其工作给予补贴。

    第十条 每个研究部下设若干个课题组。课题组是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的基本单元。一般应具有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能力。实验室可根据建设和发展需要,对课题组进行调整,包括新建、合并划分及撤销等。

    第十一条 各课题组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署名和标注:

    中文:西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甘肃省原子分子物理与功能材料重点实验室,兰州,730070,中国;

    英文:Key Laboratory of Atomic and Molecular Physics & Functional Materials of Gansu Province, College of Physics and Electronic Engineering,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Lanzhou, 730070, China

    第十二条 各课题组必须在本年度11月底前按照要求统一将论文电子版或单行本提交给实验室科研秘书,以便进行成果统计,撰写实验室年报,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 实验室固定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博士后、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和硕博士研究生。凡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密切相关的、经个人申请并通过实验室认定的校内外教师和科研人员都可以成为实验室的成员。

    第十四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拥有以下权利:

        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年报和相关资料,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

        申报实验室研究课题,用于创新性或基础性的研究工作。

        申报实验室设备的更新改造及仪器建设计划。

        申请实验室访问学者及博士后资助,用于邀请高水平、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访问工作,或招收高水平的博士后。

        申报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用于组织、实施高水平的学术交流活动。

        申报实验室各项科研奖励,并可依托于实验室平台申请其他各类项目和奖励。

    第十五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具有以下义务:

        发表科研成果时,按实验室规定署名和标注。

        及时向实验室提交所需的统计数据和资料。

        为实验室年报撰写稿件。

        完成实验室分配的各项任务。

        积极参加实验室组织的相关活动。

        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实验室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经费指实验室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经费。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和实验室管理运行经费等。所有经费都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符合财务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指通过国家和省财政获得的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实验设备和改善实验条件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运行经费开支范围说明:

    1、日常运行费包括实验室对外宣传所需的费用,如季度通讯、印刷费等;实验室行政、办公所需的邮政、交通、差旅费和网络费等;实验室学术活动所需的器材购置、维修与耗材费等。

    2、学术交流和接待费指实验室举办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等费用。

    3、用于支付给实验室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4、择优支持的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研究课题费。

    5、实验室成果奖励费用(详见第五章实验室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所有费用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签字后尚可报销。实验室将在年底的工作会议上向实验室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实验室成果奖励

    第二十条 为了对实验室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提升实验室科研水平,特对以实验室为第一署名的研究成果,制定如下实验室成果奖励办法:

    1、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所在课题组科研经费2万元。

    2 SCI一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所在课题组科研经费5000元;在SCI二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所在课题组科研经费2000元;其他SCISCIE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所在课题组科研经费1000元。

    3 已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第一作者所在课题组科研经费2000元;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第一作者所在课题组科研经费1000元;已获得著作权的软件,每项奖励第一作者所在课题组科研经费1000元。

    4 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以奖状证书为准),每项奖励课题组相应的科研经费,若获奖人员属于不同学科组,自行协商解决。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省部级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

    5 所有成果须在每年11月底收集统计,并在实验室工作会议上汇报通过后,通过财务处报账支付。

    6、已得到实验室研究课题资助的科研成果,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凡以实验室名义在国际会议上作报告,且报告内容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密切相关,作大会邀请报告奖励科研经费1000/人次,作口头报告奖励科研经费500/人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实验室成员积极邀请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并作学术报告(以实验室新闻报道为准)。邀请国际专家作报告奖励课题组1000/人次,邀请国内专家作报告奖励课题组500/人次。

    第二十三条 上述所有成果统计后,经费总金额若小于等于实验室当年用于科研成果分配经费额度,则按实际金额奖励给各课题组小组支配;若总金额大于实验室当年用于科研成果分配经费额度,则奖励给课题组小组支配的经费额度为实际经费乘以经费因子,该经费因子为实验室当年用于科研成果分配经费额度除以经费总金额。

    第七章 开放课题与实验室客座人员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根据相关学科的特点,努力建设对外开放的研究和实验平台。实验室设置开放课题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使用实验室开放设备、并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遵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实验室每两年面向校内外研究人员发布一次研究课题,每次1-5项。申请通知和申请表格将在实验室网站主页上发布。实验室在收到开放课题申请后,经由实验室办公会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开放课题的研究成果应视具体情况进行署名和标注(署名和标注规定详见第三章第十一条)。开放课题的负责人应及时将有关成果报送实验室。开放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不再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课题组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聘任客座人员,但聘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须分别报校长办公室和学校人事处批准。各课题组应将聘任客座人员情况每年向实验室通报一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究生都是实验室的流动人员。有条件的课题组可以吸收本科生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实验室和各课题组努力为流动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章 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九条 各课题组应积极与本领域国内外的先进研究团队建立实质性的合作研究关系,并通过实验室或学院与之签署合作研究协议。所签订的合作研究协议应在实验室备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与国内外有影响的研究小组开展合作研究,并在其中做出有自己特色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课题组应积极参加、并力争主办国际和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实验室将在可能的范围内为主办学术会议提供支持和帮助。对于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主办国内、国际及国际双边学术会议的情况,各课题组应定期向实验室通报,并及时在实验室主页上进行新闻报道。

    第三十二条 各课题组都要积极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系列讲座、报告会、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实验室讲学。鼓励实验室固定人员外出在国内和国外讲学。各课题组应将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及时向实验室通报。

    第九章 实验室设备和资料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的领导。实验室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档案和工作记录,并设专门的实验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页的网址是:http://ampfm.nwnu.edu.cn。网站设专人负责建设和维护。各课题组设信息员一人,负责本课题组网页内容的更新。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定期出版年报,向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实验室成员等通报实验室重要事宜、重要研究成果、自主研究课题及访问学者资助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及时对实验室和各课题组的资料和档案进行整理和存档。每年年底各课题组应及时向实验室报送承担课题的合同或批准通知书、国内外合作研究协议、所发表的刊物论文、会议论文和专著、所批准的专利证书、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报告、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以及论文收录和引用情况、客座人员名单、主办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研究生毕业和入学情况等。

    第十章  实验室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接受甘肃省科技厅和西北师范大学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每年按规定编写工作年报,并及时报送西北师范大学科技处。

    第十一章  实验室依托和挂靠单位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为西北师范大学。实验室接受西北师范大学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科技处、实验室与设备处等职能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西北师范大学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是实验室的挂靠单位。实验室积极参与学院相关重点学科的建设。学院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支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