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重点实验室: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甘科基函〔2014〕3号),省科技厅依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将对建设完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包括2012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二、评估目的
通过绩效评估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和运行管理状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以评促建,引导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三、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占参加评估重点实验室的10%、55%、30%、5%。科技厅将对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连续支持,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为一般的重点实验室在15日内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半年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将停止受理下一年度该重点实验室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评估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下年度再次评估,若仍然不合格,将不再列入“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序列,3年内科技厅将不受理被取消资格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申报新的省级重点实验室。
四、评估程序
1.各省级重点实验室填写甘肃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2.省科技厅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估组,从5月5日开始对各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